“改口费”“五金”等属于彩礼吗?离婚协议约定彩礼返还数额是否有效?近年来,“高额彩礼”屡次成为社会热议话题,随着一些地方彩礼不断走高,彩礼引发的婚姻家事纠纷也层出不穷。
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这份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彩礼认定范围、返还比例确定原则等。
南都记者关注到,上述司法解释实施近四个月以来,已有陕西、湖南、湖北等多地法院适用新规作出判决的首案“落槌”,对彩礼纠纷案件中有关法律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
陕西省韩城市法院的一份“王某某诉杨某、杨某某、梁某婚约财产纠纷案”调解书显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于2023年4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二人举行订婚仪式后,原告王某某通过介绍人给付被告杨某父母彩礼数万元,并给付被告杨某改口费近万元。2023年9月,原告与被告杨某举行了结婚仪式,再次通过介绍人给付被告杨某父母彩礼数万元。同时王某某又给被告购买了“三金”。被告杨某与原告王某举办婚礼仪式不久,便觉感情不和,遂与原告王某分居。因被告杨某拒绝与王某办理结婚登记,原告王某遂起诉主张被告杨某及其父母被告杨某某、被告梁某返还彩礼。
本案审理后,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最终女方分期向男方返还部分彩礼,双方当事人均感到满意。
该案法官介绍,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且已经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给付彩礼的一方能否主张返还彩礼,彩礼范围的认定及彩礼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官介绍,关于彩礼范围,本案事实清楚,原告王某某通过介绍人之手给付被告杨某父母彩礼均明确为彩礼;而改口费是当地一种习俗,是缔结婚约的一个环节,改口费的交付往往让预示着婚姻的正式开始,民风民俗标志显著,明确的以缔结婚约为载体而存在,故改口费应当认定为彩礼的范畴。
在另一起湖南省郴州市法院审理的“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中,“五金”、红包转账等是否属于彩礼范围引发诉讼双方争议。
该案判决书显示,张某某(男)、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22年2月,双方订婚,彩礼为19.99万元。同年李某某主动提出退婚,退还了彩礼19.99万元及恋爱期间张某某支付的五金、红包转账、生活及人情开销等共计27万余元。同年8月,李某某与张某某再次订婚,张某某将李某某第一次退婚退还的钱原路返回给李某某,双方办理婚姻登记。
后因感情不和,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张某某主张婚前转账给李某某的款项共计29万余元为彩礼,应予返还。
法院查明,2022年5月李某某退还的27万余元中,“五金”费用为3.5万余元。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双方实际共同生活的时间为一个多月。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6日作出(2023)湘1028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原告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彩礼款10万元。
宣判后,张某某提起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1日作出(2023)湘10民终2761号民事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同时变更彩礼返还数额为16万元。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关于张某某给付彩礼范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某在婚前转账给李某某的款项共计29万余元,其中礼金和“五金”应认定为彩礼,但红包转账、生活及人情开销,不属于前述规定中的彩礼。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法院审理的“曾某诉张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诉讼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返还彩礼数额作出约定,法院审理认为,应尊重双方当事人自愿意思表示,按照协议进行彩礼返还。
该案判决书显示,曾某(男)与张某某于2018年7月相识并确认恋爱关系。为顺利结婚,曾某及其父母向张某某支付彩礼合计6万余元,并因生日礼物、节日转账、请吃饭及见面礼等支出1万元。双方结婚共同生活仅一月后,张某某便外出常年不归。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6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张某某返还曾某彩礼6万元。
离婚后,张某某返还彩礼1.5万元后未再继续返还,曾某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彩礼4.5万元和其他支出1万元。张某某认为双方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彩礼不应返还;其他支出系张某某自愿支出,不属于彩礼,亦不应返还。
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某返还曾某彩礼款4.5万元,于2024年2月6日支付1万元,同年5月30日支付2万元,同年8月30日支付1.5万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某某负担。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1日作出(2024)鄂0702民初105号民事调解书,对该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法院调查了解到,曾某家庭收入较低,属于贫困户。承办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和曾某家庭经济情况、曾某为张某某开支的情形和数额等案件事实,认为曾某所给付的彩礼属于数额过高,加重了曾某的家庭负担,张某某应当依法返还。因双方在离婚协议和调解协议中对彩礼应返还的比例已达成一致意见,应尊重双方当事人自愿意思表示。
南都记者关注到,自2019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先后5次点名“高价彩礼”,对大操大办等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提出工作要求。
针对高额彩礼现象,地方层面也集中采取治理和倡导举措。早在2022年,《凉山彝族自治州移风易俗条例》就规定,婚嫁彩礼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并随即展开专项整治行动。
近日,云南省委文明办下发通知,要求农业农村办公室、民政、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以村庄(社区)为单位,组织成立高额彩礼志愿劝导队,上门开展宣讲劝导;加强对婚姻中介、婚庆机构的规范管理和乡村红娘的培训引导,制定婚庆从业者公约,签订新风承诺书。
还有地方对“零彩礼”“低彩礼”的新婚夫妇在就业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例如,4月30日,宁夏召开的全区农村高额彩礼专项治理工作推进会上透露,将践行“零彩礼”“低彩礼”情况作为团员教育管理、推荐入党的重要评价内容。对“零彩礼”“低彩礼”的新婚夫妇,在“青农贷”扶持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对“零彩礼”新婚夫妇及女方直系家庭成员,在协管员、网格员、社区工作者招录和公益性岗位聘用中,适当放宽条件。婚姻介绍人为农村大龄男青年介绍配偶,女方未收取高额彩礼的,给予介绍人适当奖励。
此外,福建龙岩法院结合办理彩礼返还纠纷有关问题,开展“数助治理”实证分析,建议相关部门和乡镇因地制宜开展村规民约完善工作,提出相关修改建议14条,指导部分辖区45个村将“倡导聘金彩礼不超过5万元,随礼不超过300元”纳入村规民约中。